一、建筑法允许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吗
建筑法不允许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劳务分包合同怎么写
劳务分包合同一般必备条款有:
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1.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源自建设施工合同。其设立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同时,劳务分包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权利义务受自身合同约定的规制和约束,不能把建设施工合同的条款简单地适用到劳务分包之中。
2.劳务分包内容是工程中的施工劳务。这种劳务合同关系发生在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企业而非个人。
3.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具体工程项目,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也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